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1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东大校字〔2016〕140号

1.目的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各类事故,妥善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3.职责

3.1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

3.2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安全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4. 事故等级的划分

4.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3较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4一般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4.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4.7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或工作中断的事故。

5.管理分工

5.1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各专项安全事故由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5.3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报告,报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

5.4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上报分管领导。

5.5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发生事故的部门同时应将事故报告抄送安委会办公室,以便汇总和存档。

6. 事故报告

6.1《事故报告书》内容

6.1.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或个人;

6.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6.1.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1.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1.5事故报告部门。

6.2内部报告程序

6.2.1事故发生后,应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部门领导,现场相关人员或部门领导应上报学校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并于3天内上报《安全事故报告书》,同时抄送安委会办公室。

6.2.2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

6.2.3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报告,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6.3 外部报告程序

    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事故调查与处理

7.1 事故发生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7.2 对非伤亡事故,事故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7.3 对伤亡事故,事故部门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4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事故档案,各专项监管部门负责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7.5因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由于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相关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应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6 对防止事故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