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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创新创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实验人员人身及学院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创新工坊、ACTION创新实验室、T-DT创新实验室等驻创新创业学院所有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工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基层部门及实验室须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学院、安全监督员、实验室导师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黄达副院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员逄锐及实验室导师丛德宏及陆志国担任,安全实施统一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审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组长(黄达):负责对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统筹工作,把控安全工作完成进度。
组员(逄锐):负责实验室水电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实验气体安全,带领实验室负责人及学生对实验室进行隐患排查等工作。
组员(丛德宏):配合完成101(ACTION实验室)及创新工坊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培训工作。
组员(陆志国):配合完成109(T-DT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加深学生对实验室安全常识的了解,学院及导师通过讲授、实际操作演练、讲座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
建立分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院负责组织新入实验室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监督员负责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本部门内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讲座。实验室导师负责开展针对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该实验用房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指为提升开展实验项目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确保实验项目的安全进行,通过培训方式确定允许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
实验室导师对新入实验室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具备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通过安全培训后方可开展实验。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禁止未参加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
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是指在实验过程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实验危害和安全事故所配备的装置及防护品。
(一)学院进一步推进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楼内公共防护设施,并协助实验室配备防护设施。
(二)实验室须根据自身情况配备并定期维护防护设施,配备防护手套服等防护用品,并逐步设立实验楼宇(楼层)门禁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使用仪器设备须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予以张贴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十二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明确实验用房责任人,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员、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并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基层部门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劳保、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必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有毒害的化学或易感染的生物等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须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导师及基层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膳,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门窗等,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建立学院、分级监督员、实验室导师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会对学院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学期组织1~2次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被检查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分级监督员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工作并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导师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本人或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实验室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报告学院。学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报告至学校。学院应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院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