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25-09-24浏览:10

东北大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全教育是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和实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实现学校的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归口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校级(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

(四)基层部门(科室、实验室、研究所、项目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

(五)微网格安全责任人负责四级(本网格)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安委会办公室

1.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安委会汇报全校安全培训需求计划。

2.负责下发学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新入校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二)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

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各区域部门

负责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填入《安全教育台账》。

1.新入校的职工(包括派遣人员)和学生;

2.外来实习、学习人员;

3.调换工种及转岗人员;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涉及的相关人员;

5.违章人员;

6.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入校教职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

1.学校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基本知识;

2.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师生员工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各部门对新入本部门教职工及学生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

1.本部门安全管理状况及规章制度;

2.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各基层部门(科室、实验室、研究所、项目组)对新入本部门教职工及学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微网格安全责任人对进入本网格教职工及学生进行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

1.本网格存在的危险因素;

2.本网格存在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本网格配备的防护用品及使用方式和要求等;

4.本网格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外来学习人员视同新入校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提醒有关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六)调换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七)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研制新产品时,必须由主持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理论讲解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八)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教育培训形式

1.脱产、业余培训、自学;

2.现场讲课、实际操作示范;

3.事故案例剖析、展览及现身说法;

4.观看电视教学片;

5.安全知识竞赛;

6.其他形式。

第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价管理

采取考核分级方式进行。由各级安全主管人员负责,上一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考核采取笔试或口试的方法进行;未经四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若上岗造成事故,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