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校规校纪(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和相关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违”行为,是指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出现的以下行为:
1.违章指挥:违反国家、行业或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指挥他人进行危险作业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作;
2.违规操作: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规范,擅自改变操作程序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
3.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安全督查组负责随机抽查并制止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
(二)安委会办公室与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查处“三违”行为;
(三)各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制止和处理本部门出现的“三违”行为。
第五条 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结合部门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六条 全校师生发现"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无误后,可依据本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 对发现的普遍性“三违”行为问题,学校将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由所在部门负责落实整改。
第八条 对“三违”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教职工“三违”行为的处理
1.年度内,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首次“三违”行为的,所在部门应按部门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学校将进行全校通报;
2.年度内,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2次“三违”行为的,学校将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减发当事人1个月岗位津贴,并取消年度内评奖评优资格;
3.年度内,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三违”行为的,学校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减发当事人3个月岗位津贴。
(二)对于学生“三违”行为的处理
1.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首次“三违”行为的,所在部门应对“三违”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在部门内进行通报,并将处理情况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2次“三违”行为的,学校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全校进行通报;
3.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三违”行为的,学校将依据《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于相关方“三违”行为的处理
1.经学校检查发现首次出现的“三违”行为的,所在部门应约谈相关方负责人,并根据签订的《安全协议》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经学校检查发现累计2次“三违”行为的,学校将对相关方进行黄牌警告并记入相关方诚信档案;
3.经学校检查发现累计3次“三违”行为的,学校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经学校检查发现,各部门累计出现10次以上“三违”行为(包括相关方),所在部门当年安全目标考核的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鼓励师生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多次举报“三违”行为并经核实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聘为兼职安全督查员,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学校将按照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