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实施,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我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签订《东北大学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任务书》的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东北大学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任务书》中相关要求。
第四条 学校将根据各部门安全工作涉及危险因素种类和数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考核。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工作组,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督查组、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和校外安全专家组成,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任务书》的区域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学校委托校外专业安评机构成立考核工作组,对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分专项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调阅相关材料、现场抽查、专题会议等方式,对部门安全管理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安全管理目标分为“安全事故或事件”项和“安全管理”项。在“安全事故或事件”项各项指标均完成的基础上,“安全管理”项考核实行等级制,优秀等次占比30%左右、良好等次占比50%左右。考核结果将作为安全工作奖惩和学校目标考核中安全稳定部分评分的重要依据。如未完成安全事故或事件全部指标的,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如下:
1.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件,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2.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或事件:
(1)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2)安全管理目标考核7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3)安全管理目标考核70-90分,考核结果可定为“合格”。
(4)安全管理目标考核90分以上,考核结果可定为“良好”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奖励额度按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本人当年三个月基本工资计算;“良好”等次的,部门奖励额度按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本人当年两个月基本工资计算;“合格”等次的不奖不惩;“不合格”等次的,由学校根据部门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发一定数量的校内津贴。
第十条奖励具体额度由学校确定,所需经费由各部门自筹解决,并按学校关于自筹年终奖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