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安全管理事前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时间:2026-01-31浏览: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推动安全隐患整改和违章治理,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东北大学安全管理责任制》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因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或履职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未能消除或违章行为重复发生,尚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予以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第三条 事前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部门、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的事前追责问责。
    第五条 因师生员工未履行安全责任或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由所在各部门根据部门相关制度对其进行问责。

因各区域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或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部门事故隐患未能消除或部门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由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依法依规对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因专项和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或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本领域事故隐患未能消除或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依法依规对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举报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章 追责问责情形

第七条 符合各部门和各专项安全监管领域相关制度中追责问责条件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事前问责。
    第八条 各专项和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追责问责:
(一)未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通知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

(二)未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分管领域三违行为高发或重复发生的;

(三)未认真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导致部门未按照要求时限完成隐患治理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追责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事前追责问责,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检查。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等。

(二)诫勉谈话。根据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对象的三种情况,分别所在部门负责人、专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谈话中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各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中心,以下统称基层部门)内予以公布。

(四)目标考核减分。对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依据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东大党字〔202143号)对照负面清单,进行减分处理。

(五)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依据学校相关制度,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在发生追责问责情形年度内丧失参与学校或基层部门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在一定时期内当年、半年、一年等丧失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六)取消晋职晋级资格。依据《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申报教授职务须具备的条件>等系列文件的通知》(东大校字〔202048号)等文件,责任人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资格。

(七)停发岗位津贴。依据《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绩效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大校字〔2018131号)停发责任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岗位津贴。

(八)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九)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东大校字〔201764 号)确定。

以上追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追责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安委会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指派安委办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各部门和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师生员工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成立事前问责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启动调查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依据调查情况,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作出追责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追责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追责问责决定应当在作出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追责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追责问责对象如不服问责决定,可以自收到追责问责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原处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追责问责对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诉由部门复核的涉及具体领域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申诉,由综合和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的向部门分管校领导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追责问责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相关方的事前追责问责可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合同或安全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