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相关岗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级领导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学校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学校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召开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和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四条 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党委书记与校长均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督导同级行政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组织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落实安全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五)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组织实施;
(六)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五条 学校副职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学校研究解决;
(四)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五)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承担校长、书记交办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领导除履行副职领导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校长、书记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工作计划等;
(二)受校长、书记委托,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四)受校长、书记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副职领导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校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制定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专项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二级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制定、督促协调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六)负责生产安全和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研究生院
负责研究生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
负责本科生实习安全专项监督管理。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
负责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辨识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
负责本科生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五)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负责留学生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和生物安全等。
(七)公安处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消防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相关技防安全建设工作。
(八)后勤管理处
1.负责核和辐射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水、电、暖、煤气等设施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化学品废弃物排放等环境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食品和水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外委施工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校舍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九)基建管理处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十)档案馆
负责文物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医院
负责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等医疗卫生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级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公房使用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负责公共区域服务的部门对本部门服务的公共区域安全实施管理。
第四章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区域(中网格)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部门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分党委书记同是相关行政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学校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督导同级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组织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四)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部门研究解决;
(四)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五)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组织以及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承担部门党政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履行副职领导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政负责人组织制定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受党政负责人委托,负责部门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四)受党政负责人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副职领导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专(兼)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的归档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等台账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资料保管工作;
(六)负责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的资料记载工作;
(七)负责各类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小网格和微网格负责人(科、办、室、中心等小网格和房间、设备等微网格)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网格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本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工作;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周查、日查记录);
(四)不能消除的隐患应书面上报上级管理岗位或部门并在消除隐患前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五)对进入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记录);
(六)做到“我要安全”并提醒身边人员也要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