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时间:2026-01-31浏览: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全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针对本部门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综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称综合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称专项预案),并向本部门师生员工公布。微网格(或某次大型活动、或某个项目等)应当针对本网格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简称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预案是部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包括组织机构和职责、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总指挥应由部门主要安全负责人担任。

专项预案根据部门特点,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抢险程序和方法,包括火灾爆炸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危化品安全事故等。总指挥应由部门负责专项安全的负责人担任。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微网格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负责人应由微网格负责人(或活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担任。

第四条 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制定部门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综合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等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综合预案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职责并将演练情况形成演练记录存档备查。各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微网格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学校负责对各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部门限期改正。

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预(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原预(方)案加以修订。

第六条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部门;涉及金属冶炼、大型修缮工程和基建工程等部门;以及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公房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维护、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对师生员工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师生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部门应当根据安全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或专项急预案或综合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行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部门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发生安全事故部门应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十二条 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部门及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师生员工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报告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