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学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6-02-01浏览:13



  1.目的


 为加强我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各类事故,妥善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院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3.职责


3.1 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发生即报告”原则,将事故情况报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安委会办室和党(校)办。


3.3 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负责对未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各类轻微伤和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和通报。


3.4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给学校声誉造成影响或轻伤以上(包含轻伤)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和通报。


  4.事故等级的划分


4.1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2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3 较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4 一般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5 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4.6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4.7 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或工作中断的事故。


4.8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事故报告


5.1 《事故报告书》内容


 5.1.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或个人。


 5.1.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1.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1.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1.5 事故报告部门。


5.2 内部报告程序


 5.2.1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在事故发生的 30 分钟内向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和党(校)办进行口头报告;在事故发生的 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在事故发生的 3 个小时内形成全面详实的书面报告。


 5.2.2 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立即上报分管领导。


5.3 外部报告程序。党(校)办负责将事故情况依法依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事故调查与处理


6.1 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6.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查明责任,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两个月内完成。


6.3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事故档案,各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现场检查记录、

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报告书等。


6.4 因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由于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相关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减发岗位津贴等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 对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部门及监管不到位的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列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负面清单并按如下处理:


 6.5.1 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较大伤亡事故、一般伤亡事故、重伤事故、三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给予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部门扣7-10分处理,给予监管不到位的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扣3-5分处理。


 6.5.2 年度内发生两次安全事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给予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部门扣4-6分处理,给予监管不到位的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扣1-3分处理(本部门专项安全监管范围内发生两次安全事故)。(1)一人以上轻伤事故、一次给学校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非伤亡事故;(2)两次给学校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非伤亡事故。


 6.5.3 连续两年发生安全事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给予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部门扣2-4分处理,给予监管不到位的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扣1-2分处理(本部门专项安全监管范围内发生两次安全事故)。(1)连续两年发生一人以上轻伤事故;(2)连续两年发生给学校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非伤亡事故;(3)一年发生一人以上轻伤事故、一年发生给学校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非伤亡事故。


 6.5.4 年度内发生一次给学校声誉带来较大影响的非伤亡事故,给予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部门扣2-4分处理,给予监管不到位的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扣1-2分处理。


 6.5.5 年度内发生一人轻伤事故或发生一次给学校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非伤亡事故,给予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部门扣1-2分处理,给予监管不到位的相关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扣0.5-1分处理。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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