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本科生安全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1

东北大学本科生安全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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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东北大学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技能。

第三条  东北大学学生安全教育,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生指在东北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学院(部)应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常项工作和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各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第六条  安全教育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律法规、道德、安全防范知识、新形势及新情况等各方面的教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安全、消防安全、宿舍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饮食安全、社交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求职安全、传染病预防、防灾避灾十三个方面,但不局限于这十三个方面。学校将结合时代特点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和丰富安全教育的内容。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紧密结合专业特点、青年学生特点、环境特点、季节特点等,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贯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加强新生入学后的集中安全教育,大学学习过程中强化各类实验、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举办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前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加强毕业年级的求职安全、离校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防火、防骗、防盗、防病、防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全面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识,加强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普及咨询理念,消除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培养学生主动求助意识,做好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发现、转介和后期辅导;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出现心理危机的应对,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第九条  多种方式相结合开展学生安全教育。除利用各类安全教育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交流座谈会、年级大会、班会及下发安全教育学习材料等形式外,还应注重发挥各类新媒体的优势,积极利用微信平台、微博、QQ群等载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覆盖到全体学生,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记录或留存其他各类能证明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确定班级、寝室、学生活动室、学生会议室等学生基本组织及各类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责任人,以强化责任意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对各个部位的安全责任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其安全职责,确保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在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各学院(部)应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部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学生寝室的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在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应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复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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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校字[2017]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北大学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在东北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影响程度,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明显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如实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诬陷或实施报复的;

(二)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四)制造障碍,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五)违纪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受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因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等的破坏,违纪者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泄露国家秘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情节、造成后果的程度及个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视情节、造成后果的程度及个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足5天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以上不足10天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 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或各类管制器具等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先动手打人者,参照本款1、 2、 3项相应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提供刀、匕首或其他各类管制器具等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竞赛等,下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东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二)代替校外人员参加任何类别的考试(如高考、国家四六级等语言类考试、公务员考试、各类资格认证考试、其他高校的期末考试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前向他人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用直接从网络下载的论文或文章,或通过其他形式获取的他人的论文或文章,充当以论文、文章等形式的课程作业或结课作业的,视情节及查重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吸毒、贩毒、制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乱写、乱画各类非法文字、图像,阅览、收听、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各类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非法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阅览各类非法书刊,收看或收听各类非法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阅览各类暴恐书刊,收看或收听各类暴恐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贩卖各类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复制各类暴恐书刊和暴恐音像制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胁迫、容留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污损或破坏学校各类文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坏或污损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馆、宿舍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他人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使用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影响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7.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便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学生团体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组织各类对学生有害的宣讲、讲座、培训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 假冒校内教学活动或学生活动的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类活动造成他人经济等方面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 扰乱宿舍、教学场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浴池等公共场所秩序,或私自占用宿舍、教学场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浴池等的各类公共设施,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 在寝室、教学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网络直播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的,为他人打麻将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打麻将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打麻将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校外住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以上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天以上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周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2.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闯入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场所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给正常办公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及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各类大功率用电器(功率在1000瓦以上)、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使用各类大功率用电器(功率在1000瓦以上)、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教学场馆内吸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破坏、损毁消防逃生门、消防逃生窗等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无火情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物品,如有毒化学品、强酸(碱)类物品、放射性物品、致癌性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武士刀等)、仿真枪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存放其他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体积较大的用电设备(冰箱、洗衣机、跑步机等)、自行车、大型健身器械等,或大量堆放纸壳箱、废旧书籍、空塑料瓶、空玻璃瓶等,且拒绝清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寝室内不遵守安全使用规范使用各类物品,或不遵守“人走断电”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私自改动、破坏学校电器、网络等装备,或私自改动、牵拉、破坏学校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营类活动,或存放任何用于经营的物品,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有其他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及影响校园安全行为的,参照本条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或打侮辱性、歧视性条幅标语,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各类安全提示等,存在各类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火灾、地震、疫情等突发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查阅、下载、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陆各类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各类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攻击单位、个人的计算机、各类网络系统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从事各类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获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或盗用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 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偷窃自行车、手机、电脑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 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 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项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 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 一般性抢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过程中主动终止,未继续实施抢夺、抢劫者,可以酌情减轻一级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获利情况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侵害学校权益,有损学校利益或声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的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资料上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院系或学生组织等名义,或擅自使用学校、院系或学生组织的旗帜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学校、学院及部门公章,或伪造各类公函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或牟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冒领、隐匿、毁弃、私拆或破坏他人存款、汇款(单)、邮件(单)、包裹(单)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跟踪,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或其他各种方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将偷拍偷录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故意向他人暴露性器官或偷窥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性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硫酸或烧碱等化学物品、热水(汤)等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利用他人信息进行各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通过仿造他人签名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上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鼓动或引诱他人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兼职等,自身从中获利,并造成他人经济、人身、名誉等受损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金、奖励金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奖励金的,视情节及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择业就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评奖评优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等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捡他人物品或磁卡(如一卡通)等予以消费或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将学生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刷单、虚假评价等行为而牟取经济利益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等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讨论、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事先对处分决定的权限、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申诉期满且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本科生报教务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注销学籍;

(四)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

(五)学校特别授权可以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的部门,学校应出具授权书。被授权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报送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填写《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填报;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部门;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五)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学院(部)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

(六)学院(部)必须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另外需要有两名学院(部)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上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七)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并在另一份《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八)送达时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

(九)受处分学生确实难于联系或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校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相应的处分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

第四十条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自处分之日起时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应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一条处分期限截止前,受处分学生应提前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向所在学院(部)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由学院(部)组织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召开会议,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博士研究生由导师、辅导员、教师代表、课题组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其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学院(部)结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并将受处分学生提交的处分解除申请和《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上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十三条学校同意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的,应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并将《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再次予以处分,处分期限按两次处分时限叠加计算。

第四十五条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补充规定是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数字。

第五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在我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违纪,由负责管理交流生的相关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交流生学籍所在学校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东大校字〔2005〕86号)同时废止。其它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北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细则



东大教字〔20104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重要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要有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或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监管。各个实验室要成立实验教学领导小组,并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实验教学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重要部份,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关键。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四条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改革,即各学院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应向中心型、综合型、基地型方向发展。实验教学要开展学院之间的联合,鼓励实验教学能力有余力的专业实验室向校内外开放。

第五条各学院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实验项目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各实验室创造条件逐步增设选修、自拟、开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要尽可能减少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为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六条接纳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实验室的一项基本任务,列入实验室评估内容。

第七条加强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管理,按要求账物卡一致。

第八条实验材料费由校直接拨到各学院后,由各学院统筹使用。实验材料费不允许挪作它用,对于挪作它用的实验室将免拨下一学期的实验材料费,如造成实验教学不能正常开出的,其直接责任者以教学事故论处;结余的实验材料费,可用于实验教学建设。

第九条鼓励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及实施

第十条开实验要有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实验项目卡片和实验课表,并做好实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每学期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一并填写《教学任务书》,自行编制实验课表的实验室,须将自排的实验课表交至校教务处备案,否则不计实验教学工作量。已排定的实验教学课表,不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须按“调()课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实验学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新开实验应经院、系(研究所)验收合格,并建立实验项目卡片后,正式列入实验教学计划对学生开出。

第三章 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这是督促和帮助学生复习掌握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评定实验成绩的需要,也是提高实验教学地位,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对加强实验教学有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实验课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是否认真对待实验,是否树立科学作风,是否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成绩评定办法要严格按课前预习情况、课上操作情况、课后实验报告完成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学期末要有总考核。凡实验成绩不通过者一律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试。实验课成绩按实验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重,折合成实验成绩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单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一门主课成绩计分。

第十六条实验考核的内容除了考察学生所完成教学实验的内容要求,还应当辅以对思考题的考核,要求每个实验至少出4个思考题。

第十七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新补做。

第四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教辅人员

第十八条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教学组织能力、有一定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教师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任主讲教师。

第十九条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预做实验,要深刻理解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及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既要认真按 “实验指导书”要求去做,又要不拘于固定模式,要从有利于学生自学、培养其实践能力入手,改变部分“实验指导书中的实验模式。对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做,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求试讲。

第二十条教师要按“学生实验守则要求学生。实验前,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监督学生填写《学生实验登记册》,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或预习没有达到要求者,不准上实验课。

第二十一条实验进行中,教师应积极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不能代替学生操作;对实验中发现的意外现象,不要急于肯定或否定,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学生实验的可靠性,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测得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备案;凡未按要求记录实验数据或有严重错误的,抄袭或伪造数据者,不予通过,应重做。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的实验报告,是对实验的全面总结,教师必须要求学生用简捷的文字将实验过程和结果完整而准确地表达出来,做到“文理通顺、字迹端正、图表规范、实事求是、讨论深刻、分析正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实验,对涂改原始实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认真负责,写出评语,并记载每位同学的批改结果,并将部分学生的实验报告(不同层次中有代表性的)交实验室负责人留存,以用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研究、分析。

第二十四条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完好,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情况并写出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笫二十六条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课前要做好实验准备,以及设备维护工作,保证每组仪器完好待用。

第二十七条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为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人才,努力对实验仪器设备功能进行探索,并积极投入到实验教学改革中去。

第二十八条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在实验室内营造一种学术氛围,启发引导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树立科学作风。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自拟实验、设计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又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指导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多媒体、网上实验等)手段开展实验教学。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本课程考试前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学生进入实验室,须听从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笫三十四条做实验时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要做到精心操作、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必须经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实验结果误差超限时,要重做实验。

第三十五条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要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实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损坏者,要写出事故损坏报告,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赔偿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实验时要节约水、电、气、药品、材料等;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环境,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工作人员验收后,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根据要求,独立、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坚决杜绝“坐车现象,一经发现有抄袭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待实验中教师留的思考题要认真对待,一定要独立思考,认真查阅资料,探索其解决方法。

第六章 实验教学材料费

第三十九条实验材料费是用于购置教学实验所需的材料、工具以及教学实验所需的外加工、测试、上机、化验等费用;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学校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要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校教务处主要依据各学院实验教学任务量及实验项目建设改造等需要,按合理消耗定额,并根据学校总实验经费的情况,每学期一次性核算出实验费标准,拨给各学院包干使用。各学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按标准分配到各实验室,也可以由学院统一掌握。

第四十一条实验费要合理使用、精打细算,各院()对每项实验所消耗的材料要进行成本核算,要注意节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发现有使用不合理或较严重浪费现象,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七章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护、保养与维修

第四十二条仪器设备是完成实验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使用效果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因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预防等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十三条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把仪器设备按不同技术要求、实验项目等分别落实到每个技术人员身上,实行分别维护、保养和故障预防。技术人员对各自管理的仪器设备要经常保养、定期校验、及时检修,提前预防故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良性工作状态。各部门要按每个技术人员所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预防设备故障的能力来评定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工作态度。

第四十四条仪器设备要以平时保养、维护、预防为主,维修为辅;以自修为主,外修为辅。自行检修普通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对于重点设备的检修,须院主管领导同意,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随意拆修。

第四十五条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应及时填写《东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并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实践教学管理科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安排维修计划及经费指标。

第四十六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凭实践教学管理科下发的《维修任务书》在校维修网络中进行。

第四十七条校维修网络受聘人员由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招聘。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跨学科、跨专业的参加技术维修工作。根据维修工作人员所做贡献,学校将记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并参考社会维修价格,从校设备维修费中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直接下拨给维修人员所在实验室。

第四十八条校维修网络的受聘人员都是校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人,在维修任务下达前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组织维修人员对报修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设备损坏原因(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实践教学管理科下达任务进行维修。

第四十九条维修费的支付办法:(1)凡教学用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校支付(保修期除外)(2)凡教学用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损坏的,其维修费由责任人和设备所在单位自付。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条任何人不准私自接受外单位的实验、加工等任务。凡外单位的实验等任务,必须经校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自负。

第五十一条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照《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