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1

东北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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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党字〔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教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辐射安全、危化品安全、食品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部门应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落实。

“党政同责”是指生产经营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生产经营部门的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齐抓共管”是指全校各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学校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接收安全生产培训,并须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八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各生产经营部门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生产经营部门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结合寒暑假和节假日等重要时间点,学校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末进行一次。学校还将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设置、重大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发包或者出租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减发3个月的岗位津贴: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减发3个月的岗位津贴: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八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减发6个月的岗位津贴:

(一)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部门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减发6月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减发3个月的岗位津贴;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部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减发3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体系,对各生产经营部门实施监管和考核,督促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每年同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任务书,并根据任务书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应在负责人年终述职时进行阐述,并应作为职务任免、职级晋升、收入分配以及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相关人员职务任免,职级晋升、收入分配及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区域内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后勤服务等部门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u0026lt;东北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u0026gt;(试行)的通知》(东大人发〔199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