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4

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东大资产字〔202164

第一条   为进-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息治理工作,构建隐惠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大学安全管理系列制度》(东大校字(2020]54)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名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中心,以下统称学院)以《东北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规范》为依据,对实验室技术安全状况进行的实地察看、检测、分析和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督促落实各项规幸制度,排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技术安全享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其重点是形成以学院和实验室为主体:学校协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抽查与学院、实验室自查自纠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主要形式为: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例行巡查等。

  (一)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

实验室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对各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状况进行集中检查。一般每学期组织1-2次。

  (二)定期检查

实验室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学院、系()和实验室(房间)实行“四级四查”:

1.实验室安全专项监管部门每 2个月至少对全校实验室进行1次安全检查

2.学院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每1个月至少对所辖实验室进行1次安全检查

3.()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所辖实验室进行1次安全检查

4.实验室(房间)负责人每天对开放的实验室进行自查

(三)专项检查

1.落实部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实验室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开展检查;

2.针对学校实验室危险源周期性、季节性特点,实验室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定期对全校实验室不同类别危险源开展专项检查。

(四)例行巡

实验室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协同校安全督查组,日常、节假日和特定时期对学院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内容进行巡查。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每年下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并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且应视不同检查形式有所侧重。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通报制度,针对实验室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及督查组检查发现的隐惠问题,面向全校开展通报。

第七条  各级各类检查都要通过“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惠问题,学院、实验室要根据整改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八条  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和工作,并迅速按规定上报或着手处理。在事故隐患或危险情况未排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相关工作。

第九条  对于检查过程中无法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安全隐患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条  针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息问题,相关实验室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并迅速落实整改或按规定上报。在事故隐患或危险情况未排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作为,不及时、不到位的学院、实验室视情节给予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条  对实验室安全隐息未及时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竟解释.原《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暂行)(东大校字〔201511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