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4

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东大校字〔2015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实验人员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东大校字〔2015105号)、《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校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处理方式

第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等。

(二)诫勉谈话。由特定主体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谈话中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各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中心,以下统称基层部门)内予以公布。

(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违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参与学校或基层部门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违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五)取消晋职晋级资格。违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资格。

(六)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确定。

(八)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生物实验物品及相关废弃物的。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生物安全、压力气瓶安全、其它仪器设备安全及日常安全规定的。

(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相关专业工作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部门等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工作的。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等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以其它行为造成人员受轻伤及以下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或各类晋职晋级资格、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可为“严重警告”),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屡次发生第三条涉及的行为的(经认定3次及以上)。

(二)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

(四)存在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已因此受到过政府部门或学校相应处分后仍不整改或未组织、督促、协助完成整改的。

(五)抗拒政府部门、学校相关专业工作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部门管理和检查,并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的。

(六)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轻伤及以下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的。

(七)由于对被封实验室的管理失误使得他人可以随便进出并造成相关物品丢失或被盗的,私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或获悉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和相关部门的。

(八)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以其它行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和取消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取消二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或各类晋职晋级资格和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擅自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转让他人,或挪作它用的。

(四)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的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相关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发现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基层部门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由基层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三)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四)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取消评优评奖、晋职晋级资格的,由基层部门认定责任并决定后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备案,或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五)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责令赔偿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基层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备案;或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决定。其中对教职工作出行政处分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的按《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七)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责任追究决定作出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部门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在对责任人或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部门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被追究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等基本情况。

2. 经查证的违规事实。

3.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依据。

4. 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 责任追究部门的落款、公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四)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或《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条  申诉与处理

(一)被追究人或被追究部门(不含行政处分),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或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三)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

(四)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五)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六)被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或《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