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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4
东北大学创新创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北大学创新创业学院的管理,促进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大学创新创业学院的所有师生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师生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团队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团队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成立创新创业学院领导小组,由学院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学院创新创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院常务副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驻馆团队实验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驻馆团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等消防组织;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在创新创业基地内举办科技、文艺、体育、竞赛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驻馆各团队在创新创业基地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需求设计和验收工作,应有公安处参与。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公安处的监督检查。施工前,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应报公安处备案;竣工后,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图纸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备案,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公安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驻馆团队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公安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师生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团队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五条 外包服务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院采购外包服务时,须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内容、责任及要求纳入服务合同,明确外包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二)外包人员若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驻馆实验室)工作,上岗前需接受不少于 4课时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非重点部位工作的,岗前培训不少于 2课时,培训内容应包含学院消防安全制度、岗位火灾风险、应急处置流程等;
(三)外包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劝阻、制止占用疏散通道、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劝阻无效时立即上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公安处;
(四)学院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外包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察人员与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微型消防(分)站;
(五)驻馆团队新成员;
(六)外包服务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驻馆团队新成员及外包人员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再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九条 驻馆团队和实验室须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在演练前一周报公安处备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团队评估考核内容,对各团队的消防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现一次安全事故/两次校级安全通报/三次学院内部安全警告的团队成员:①离队处理;②取消关于创新创业学院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③取消创新创业保研资格(针对本科生);
对于出现一次安全事故/两次校级安全通报/三次学院内部安全警告的团队:①取消创新团队资格;②取消驻馆空间;
对于全年度没有出现安全事故/校级安全通报/内部安全警告,并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十一月消防宣传月、网络安全宣传周等学校、学院组织的安全活动中表现积极的团队授予安全工作优秀团队荣誉称号,团队成员授予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北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